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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驾乘人员请注意!石家庄交警提示→

日期:2024-06-20 来源: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

  近年来,电瓶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,成为许多市民出行的首选,但是电瓶车的行驶稳定性较差,安全防护系数低,部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,不遵守交通信号灯、占用机动车道、随意穿行、逆向行驶、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,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,极易造成交通事故,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。

  ●在通过有红绿灯的路口时,一定要按照指示灯行驶,不要闯红灯;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,一定要减速慢行,注意仔细观察,确认安全后再通过。

  ●行驶时走非机动车道,在没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,靠道路右侧顺向行驶,不得逆向行驶。

  ●驾驶电动车时不要有接听、拨打电话等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,确有需要时,先将车辆停放在路边。

  ●遇到大货车转弯或直行时,要与大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切勿与大货车争道抢行,确保自身的行车安全。

  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 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
  ▶《河北省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瓶车安全性能的行为:(四)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;(五)其他影响电瓶车安全性能的行为。

  ▶《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驾驶电瓶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(一)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,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。(驾驶人不符合相关规定无罚责)

  ▶《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驾驶、乘坐电瓶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  ▶《河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瓶车只能搭载一人。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,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的方法的固定座椅。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瓶车不得搭载人员。

  ▶《河北省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:(三)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。

  长期以来,石家庄交警全面强化路口路段通行秩序管控,通过教育劝导+严查严处多种形式,持续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三轮、四轮电动车保持严管态势,形成电动车管理常态化整治态势。

  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第十九条: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  申请机动车驾驶证,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;经考试合格后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
  (四)2022年4月1日实施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载明了驾驶证准驾车型、代号及准予驾驶的车辆类型。

  1. 车辆要求:一是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目录》公告的车型;二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号牌;三是有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”也就是交强险。

  3. 通行要求: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,需遵守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。

  《通告》第五条摩托车通行规定:摩托车(包括燃油、电动两、三轮车)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(含主路、辅路)以内道路。军用、警用、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道路通行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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