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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电瓶车管理办法》5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

日期:2024-01-26 来源:改款特种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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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原标题:《山东省电瓶车管理办法》5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

  齐鲁网·闪电新闻3月18日讯 《山东省电瓶车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于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闪电新闻记者梳理发现,《办法》对骑电瓶车带牌上路、骑电动车佩戴头盔、服务企业需购买保险进一步明确。

  《办法》明确电瓶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,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备脚踏骑行功能,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。骑电瓶车上路必须带牌,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号牌的,由交管部门收回号牌。

  电瓶车上路,所有人需向交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,交验车辆,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、车辆来历证明、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。新买的电动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,注册登记前,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。登记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所有权发生转移,需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转移。不再使用的电动车也应及时注销。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破损毁坏的,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。

  在电瓶车停放和充电方面,电瓶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不得占用专用车道和公共区域,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。

  《办法》规定,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,除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、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;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、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;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;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;不得驾驶拼装、改装、加装或者变造、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。

  如果驾驶人出现骑车打电话、玩手机、不戴头盔的行为,初次违反,由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并登记有关信息,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处20元罚款。

  此外,驾驶拼装、改装或者变造、伪造整车编码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驾驶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元罚款。

  随着快递外卖等服务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,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增加,成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。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,快递、代驾、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瓶车、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瓶车的管理,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、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。

  此外,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依照国家规定,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,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瓶车投放、管理等措施。互联网租赁电瓶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配备专门管理人员,加强车辆检测、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。

  此外,《办法》鼓励电瓶车生产者、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、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瓶车,并做好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;推动公共场所和小区进一步增设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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